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郏**二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郏**二中的委托代理人时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5年12月22日,郏**二中朱**在李**处做窗帘,欠款8900元,有朱**书写欠条一张,加盖有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印章,从欠款之日至今李**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郏**二中支付欠款89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算至款还完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郏**二中辩称,欠款是事实,但不应该支付利息,因为欠条上没有注明付利息,而且当时李**同意赊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王**夫妇原经营窗帘门市部,2005年12月22日,郏**二中在该窗帘门市部做窗帘,欠窗帘款8900元,郏**二中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05年12月22日,欠王**窗帘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8900.00元。郏**二中(印章)。该款李**经讨要无果。

上述事实,有李**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二中欠李**夫妇门市部窗帘款8900元,有郏**二中出具的欠条佐证,郏**二中应当偿还。李**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算至款还完时止的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欠条上未注明利息,且未注明还款日期,故郏**二中应从2016年1月12日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李**窗帘款8900元,并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