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高**、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马**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毫撤回对马**、高**、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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