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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与洛阳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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