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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张**、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付*强、原审被告李**、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付*强,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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