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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