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顾**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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