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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洛阳申**有限公司、伊川山**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及原审被告伊川山**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张**,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孙**,原审被告伊川山**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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