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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问朝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问朝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柴问朝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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