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刘**、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刘**、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