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任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宋**与张*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黄**、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郏县安**委员会、第三人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高**、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谢**、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唐*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汪**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