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任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任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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