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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郏**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怀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限公司与惠怀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宏**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郏县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郏县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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