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宏**限公司与惠怀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郏县宏**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郏县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郏县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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