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曲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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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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