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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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