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南**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中钢集**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冯士中与被申请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曲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琚某某与朱**、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大江与洛阳开**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