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大江与洛阳开**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大江诉被告洛阳开**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大江于2016年1月8日申请缓交2万元诉讼费后未按时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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