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大江诉被告洛阳开**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大江于2016年1月8日申请缓交2万元诉讼费后未按时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南**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中钢集**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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