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通知原告姜**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姜**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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