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诉被告吕**、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贾**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等与吕**、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长安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邱国民、贾**与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王**、吕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冬化与吕海山、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学诉王冲冲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汤阴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