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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齐**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位于老店镇岳村集村西路东中海石油即滑县平安加油点内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应分得的利润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齐**在该加油点内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南**(10000166)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齐**位于老店镇岳村集村西路东中海石油即滑县平安加油点内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应分得的利润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齐**在该加油点内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冻结的股权股份、查封财产份额由被申请人在该加油点内继续使用。不准转让、变卖、抵押、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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