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国诉被告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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