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有亮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有亮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有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有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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