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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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