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陈**、刘*建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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