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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