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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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