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江诉被告魏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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