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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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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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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