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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民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公司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5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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