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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