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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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