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连*与被告于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