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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