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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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