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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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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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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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