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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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