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潜**限公司诉被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潜**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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