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长**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长**浏阳河支行与被申请人罗*、郑**、罗**、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浏阳河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长**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所有权人为被请人罗*、共有权人为被申请人罗**的坐落于长沙县**镇*产业街**片**组合**、**号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号:长房**共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2月15日,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申请人长**浏阳河支行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浏阳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所有权人为被请人罗*、共有权人为被申请人罗**的坐落于长沙县**镇*产业街**片**组合**、**号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号:长房**共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