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路北、**线西交汇处*都*栋***房产(产权证号:*********),担保人李**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市场**栋**号全部房产(产权证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路北、**线西交汇处*都*栋***房产(产权证号:*********);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名下坐落于长沙县**镇*市场**栋**号全部房产(产权证号:*********)。
申请人王**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