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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众**限公司与长沙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众**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众**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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