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与被告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湛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湛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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