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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限公司与姜*、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限公司与被告姜*、张**、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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