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限公司与被告姜*、张**、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