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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诉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蒋**、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欧**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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