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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