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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木贵与溆浦县舒溶溪乡桐坪井煤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贵与被告溆浦县舒溶溪乡桐坪井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经查,被告溆浦县舒溶溪乡桐坪井煤矿已于2014年9月22日经溆浦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于2015年2月15日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注销了采矿许可证。现被告溆浦县舒溶溪乡桐坪井煤矿已经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木贵所诉的被告溆浦县舒溶溪乡桐坪井煤矿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有关身份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木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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