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郑万金、覃**、郑*、辰溪县长田湾耐火粘土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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