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有限公司、曾**、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杨**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再次向原告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限期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3559元,但其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侯**与怀化市**有限公司、曾**、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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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诉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罗**与溆浦县江口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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