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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诉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诉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与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协商已和解。现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旺达运输公司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永州**华分公司公司撤回诉被告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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