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90000元,经本院催交,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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