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业银行与被告谷**、雷**、谷**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雷**、谷**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谷**、雷**、谷水刚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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