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雷**、谷**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谷**、雷**、谷水刚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宜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