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庞**、谢**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上灶**委会谷贻塘组、资兴**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谢**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上灶**委会谷贻塘组、资兴**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庞**、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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