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自愿与被告罗**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自愿与被告罗**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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