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曾国*、资兴四季盈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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