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资兴支行与被告唐**、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唐**、何**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保全价值为2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资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唐**、何**在银行的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