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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资兴支行与被告唐**、何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资兴支行与被告唐**、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唐**、何**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保全价值为2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资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唐**、何**在银行的存款22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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