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于2016年1月28日以与被告谭*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告谭*标的湘LTB117号小型轿车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5元,财产保全费565元,合计1146.5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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