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被告李*乙、黄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黄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经原告李*甲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湘1022民初79-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担任记录。原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2011年,被告李*乙因装修房屋欠陈**房门货款5000元,后经陈**催讨,被告李*乙一直未付。因陈**欠原告借款,2013年2月1日,经陈**、原告李*甲和被告李*乙协商,三人一致同意被告李*乙欠陈**的货款5000元转让给原告李*甲,由被告李*乙向原告李*甲归还欠款5000元。被告丽日贵于当日向原告李*甲出具欠条,并约定2013年6月后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未还。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乙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李*乙所欠款项系用于家庭装修,该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李*甲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乙、黄某某向原告李*甲返还欠款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96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此后利息另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乙、黄某某承担。

被告李*乙、黄某某未予答辨,亦未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及陈**三人于2013年2月1日协商一致,由陈**将其对被告李*乙的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李*甲,被告李*乙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陈**伍仟元整(5000元)转给李*甲。欠款人李*乙。2013年2月1号。”陈**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出具欠条后,被告李*乙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李*乙催讨,被告李*乙均未归还欠款。

另查明,被告李*乙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公民信息、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陈**将其对被告李*乙的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李*甲,且被告李*乙向原告李*甲出具欠条对该债权转让予以确认。出具欠条后,被告李*乙向原告李*甲支付了欠款1000元,尚欠欠款4000元,双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李*乙应向原告李*甲支付欠款4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未约定欠款归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即视为向被告催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故被告李*乙应于2016年1月13日起向原告李*甲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因被告李*乙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李*乙的该笔欠款系被告李*乙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原告李*甲要求被告黄某某与被告李*乙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乙、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乙、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甲支付欠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3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元,共计100元,由被告李*乙、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