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邓**、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邓**、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邓**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邓**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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